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
就笔者查阅所及,目前为止,只有1993年制定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提到了农业现代化。
中央与地方之间事权划分不科学、不规范,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科学、合理界定也就无从谈起。哈耶克认为民主的含义就是:不论存在什么样的最高权力,它都应当由人民之多数或他们的代表来掌控……⑿ 分税制在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机制,从这种意义上说,它必然是而且 应该是一种民主财政。
我国从1980年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处于经常的调整之中。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政府与公民的相互独立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种财政风险,那就是公共权力被滥用的风险。这些举措都有力地保证了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首先,保障和促进人权是分税制之正当性、合理性的依据。《宪法》和《预算法》都规定了人大的预算审批权和预算监督执行权,应该说已经在法律上确定了议会控制原则。
一方面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逐步规范稳定了政府间财政关系,财政体制全国统一,为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财政制度保障。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权分配制度长期不能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来,宪法和法律不能对分税制度产生刚性制约作用,这不能不说与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根本要求相去甚远。间接目标或者说最终目标同时也是政府存在的价值,即人权、民主和自由等。
再者,行政给付(包括公物法)承载着政府公共服务中的积极扶助功能,是实现在社会实质公平正义方面的一个行政活动总类。行政法治发展以及行政法制建设是以法治政府为目标,以行政权的规范与控制为手段,以政府行政的职能范围、权力配置、行为程序、责任效果的法律调整为内容,以公民人权保障与实现以及人民民主管理和监督为指向的法律制度创设和法律制度实施活动的总称。[4]参见汪向东、叶孟理:《系统分析法与矛盾分析方法》,《现代哲学》1986年第2期。【注释】基金项目:200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律制度与社会建设的和谐(05ZD042)阶段成果节选。
施正文:《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加强行政行为立法和执法规范化等方面尽管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并且由运行机制延伸、上溯和触及到组织体制之上,比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比如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比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比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执行局的设置。
就其思维方法而言,矛盾分析方法应当居于中心地位[4]。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行政法制建设、推动行政法治发展,既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服务型政府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和法律保障。在法治的生动实践中,需要理性和战略,是毫无疑问的。但总的来看,关于行政法治发展战略的认识思维不仅薄弱,而且近来还有学者直接将近半个世纪以来西方行政法制的发展历程、实际经验与主导理念作为观察、评价和指导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依据与标准。
(四)行政法治发展战略布局战略布局就是对于关涉到实践成效的重大和基础因素进行的结构安排和关系摆布。但是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行政法治发展战略相对于行政法这个相对明晰的调整领域而言,则是统筹协调行政法治实践中的理念与制度、制度与社会、权利与权力、实体与程序、硬法与软法、体制与机制、制度与文化、国际与国内、历史与未来等一系列矛盾群体,对从建立行政法制向实现行政法治的实践进程给出价值原则、框架设计和路线图纸。关于美国的行政法的政策学倾向与观点,参见陈朝建:《谈台湾新公法学派之建构——以法律政策的宪法论证为例》,《政策研究学报》2005年第4期。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行政法学、特别是行政法治战略理论就是法治政府的理论科学。
第三,在部门行政(法)中,政府公共服务得以具体实现,因此,部门行政法律制度的重新建构,比如社会行政法、文化行政法、环境行政法等部门行政法的发展,[8]特别是包括上述在内的给付行政法领域[9],甚至传统的行政法中的基本部门行政法制——警察(行政)法的发展都将、都应成为行政法治发展战略布局中的生长点。但是平衡论所吸附、集纳的一系列积极因素和合理内容还是值得哪怕是剥离而汲取的。
第二战略选择阶段,即在基本价值观念中进行的价值认识和价值评价以及价值论证和价值选择,这其中既包含着对自身的已然价值及其实现的反思型认识,也包含着对于自身和自身以外的社会实践主体或者影响相关主体的价值需求和价值响应的反映型认识,更多的还是在此基础上对于不同价值要素及其位阶、位序等关系类型的假设、比较、论证和预见,并通过这些价值意义的认识活动落脚在一定的价值选择,进而形成价值和利益的统一体——意志。必须进行针对政府自身的革命。
战略目标的清晰度,是战略思想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客观性的综合反映。通过决策参与机制引导社会公众理性表达和积极参与到政府法制建设中来。)最后,其实在社会立法迎头赶上的当下,一些学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人员甚至预言要进入社会立法时代,这些方面的强行性规范不断出现,说明了国家在社会建设和管理等领域中介入以期实现实质意义的公正、正义的努力和需要。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二,在监督行政法上,要特别以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等都将在、应在新的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浪潮中得到新生,甚至《中央地方关系法》有可能浮出水面。
第二,公共服务得到重视和拓展的必然要求。这就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推进电子政务的过程中积极创新定项型、普及型、应急型以及沟通型、预警型、劝告型、疏导型、组织型等信息披露(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与发布的环境条件、受众对象、功能预期等进行分类)的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发挥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这实质上是一种最为委婉和具有柔和程度的行政方式与手段了。
关于行政法治发展战略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并非没有一定的重视,但是一方面,分析和看待行政法治进程中战略思维应用的科学性和自觉性尚待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和谐社会构建、民主法治建设和政府自身改革的深层矛盾不断显现、实践要求不断刷新和实践难度不断增加,使得行政法治发展战略的认识也要不断更新和深化,因此尽管有一些重要的理论进展和实践成果,比如罗豪才、应松年、袁曙宏、杨海坤、杨建顺等教授的有关论述,[1]比如提出用十年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即便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是不能等同的,尽管《纲要》自身已经有着比较浓厚的战略色彩、纲领性质和规划特点。
其中,目标规划在整个规划中是核心和统领。这就是需要对于有关教育、民政等领域的实体行政法规范的适时调整。
对于在实践的地方政府发放消费券等做法,不仅应当关注其经济实效,而且还应当对其进行法律评价和制度规范。以及包万超:《作为严格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上),载《法制日报》1999年12月19日。人民民主就是行政法治发展的动力源。厦门PX化工项目受阻停工迁址事件就是一个极为典型的样本。
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但是不能迷信理性和战略,任何一种战略观念、战略思维和战略规划,如果沉醉自身,一定是在给自己以嘲弄。
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益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其次,行政法治发展战略的思考又并非在给定的行政法律制度面前思考和处理具体制度的实现程度与社会效果问题的行政法的法律政策学[2]、特别是法社会学。
阿部泰隆认为:行政法总论应该能够从整体上认识、分析现行行政的法体系,具体包括有哪些行政手法、其各自具有何种内容与功能、有何种问题或局限、是否存在更好的替代性手法等等,均有从法的功能层面进行分析和理解的必要。倪志安:《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矛盾分析方法》,《西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第三才是战略规划阶段,即着重对于未来实践活动的结构、进程等进行筹划和设想,明确接下来实践活动的若干主要和关键方面,提出具有长期性、基础性和全局性的判断和部署。(五)行政法治发展战略重点行政法治发展战略的重心调整的显著表现——加强行政组织法制建设,将是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的重要支撑点和关键着力点。从行政法治发展战略的基础、动力、结构和实现来看,行政法治发展战略具有其实践性、民主性、整体性、关键性等特征。而对是否服务型法治政府的评判,分水岭就在于政府正当职能的法律表现及其信守状况。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等的权限范围和组织规程长期停留在三定方案的情形应当得以摆脱机构部门之间的结构性、体制性矛盾的侵袭。法治政府是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条件和根本保证。
马明生:《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法学论坛》2008年第6期,等。行政法治建设的直接目标就是实现政府职能职权和活动效果的法律调整和法律控制,就是建设法治政府。
行政法治发展战略问题的核心在于行政法治的理想图景及其实现途径,而这既要建立在对于行政法制的历史发展及其实践类型的深入分析之上,又要建立在对于本国法治的社会基础及其时代变迁的科学判断之上,还要建立在一个国家、民族的战略思想和战略部署之上,是对于行政法治发展进行历史比较分析、进行环境条件分析、进行结构功能分析、进行价值制度分析,进行实践机制分析所形成的基本总结和统筹勾勒。【关键词】行政法治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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